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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哈特是通过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来揭示法律的概念。
中国当代法律关于人的形象的预设,按照黄宗智先生的概念,其表达与实践显然存在严重的背离。而基于自由主义法律原则前提假设的各种形式主义理论,则可能无视和否认这种不公正法律的产生机制。
这种感情驱动而非纯粹的思考,也许更强有力也更持久地成为他不懈探索中国历史实践的真正动力。对历史和现实的整体解释,最后变成了各种庸俗理论的简单拼凑。在我们既有的法学研究视野之下,无论是偏重条文解释的教义法学,还是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分析,乃至强调中国传统与本土资源的法学流派,都很难在其理论和概念体系里正视和处理 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这两大事实。黄宗智先生毫不讳言,其历史问题意识其实不只是出自学院派的爱智,而更来自感情,来自对中国普通劳动人民命运的深切关怀和体认。这种特殊的法制结构成为了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和招商引资的重要法宝,不仅劳动法规如是,环境保护法执行等其他方面都如是。
这实际就意味着,作为正规的国家法律部门及其权利规则,实际只涵括保护了不到五分之一的劳动就业人口。黄宗智先生通过其典范研究清楚地指明,农民和农民工共同组成的非正规经济今天占到全国总就业人员中的83.2%。(三)教会法的成长对法律比较活动的推动 公元5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逐渐发展壮大,原来只是规范、约束基督教会内部教徒的教会法,开始扩张,全面进军世俗社会,开始调节社会上各个阶层之居民的婚姻、继承、财产转让、契约和诉讼等领域。
[5]有学者也注意到了比较法与人类法律的同时诞生这一观点,但同时又认为因为缺乏确切可信的文字资料以作证明,只好算是一种不乏睿智的推测(参见倪正茂,同注2引书,第87页)。[12] 我们认为,这一比较、选择、优化的过程,就是人类最早的比较法研究活动。在古埃及的31个王朝中,第18王朝是延续时间最长,版图最大,国力最鼎盛的一个朝代,而图特摩斯三世则是这个王朝的集大成者。[42]同注11引书,第216页。
参见前引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中译本序,第1页。又如,在克里特的坟墓中出土了早在公元前1500年迈锡尼的房屋建造的设计样式。
克里特岛位于希腊本土以南130公里的地中海上,面积8236平方公里,是希腊最大的岛屿,在克里特岛上,距海边4公里的地方有一座面积为270万平方米的城市克诺索斯(Knossos)。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来看,虽然语句有些不同,但核心内容完全一致。过了30多年即公元330年,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us I Mag- nus, 272-337,又称君士坦丁一世)进一步将罗马帝国的首都从罗马迁到拜占庭,将该地改名为君士坦丁堡。我们从现今西亚地区所出土的反映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楔形文字泥板中可以看到,其关于法典、法令、政府执法文件,契约文书,以及法律教育、法学研究的泥板,占据整个出土泥板文献的95%以上。
二、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法律和地中海国家法律的互动 西方历史学家、考古学家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文明的诞生与成长,受到了古代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立法成果的重要影响。十二表法是美索不达米亚科学这一在近东和地中海地区占支配性地位的知性力量的产物。[32]这里,是否比较立法的结果,不能肯定,但在巴比伦法律全面影响古代希腊的背景下,梭伦立法时比较、选择后受到巴比伦法典的影响,则是有可能的。后者第30条规定:如果一个人(阿维鲁)憎恨其城市公社(Alum)而逃走,而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了其妻:无论他(前者)何时返回,他都不能对他的妻子进行起诉。
该学者指出,至公元前30年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人不仅逐一征服了迦太基、马其顿、希腊半岛和西班牙的大部分地区,而且还迫使古代西亚地区、安纳托利亚(Anatolia,现土耳其)等地,实际上沦为了罗马的附庸。经过几个世纪的战争,这些村庄减少到了15个,50万公顷的城市则增加到8个。
当然更多的证据,则是证明了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古代希腊克里特(Crete)法律之间的互动。由于线形文字A至今没有被破解,所以许多关于克里特岛米诺斯文明的事迹,也通过线形文字B来解读、理解。
[16] 由于夏王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是一个由众多部族组成的早期联盟(酋邦)国家,其方国众多,法律渊源也非常多元,如五刑就相传是由其中的一支部族苗民所创立的。除了有少数学者将比较法的历史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2]目前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比较法研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古代希腊的梭伦(Solon,约公元前640-前560年)立法,[3]之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在其作品中又进一步对希腊150多个城邦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13]虽然,建立阿卡德人第一个统一帝国的国王萨尔贡(Sargon,约公元前2316-前2261年在位)时代的立法成果,现在我们还没有发现,但是我们从已经出土的泥板文献中发现了比萨尔贡更早的公元前2370年前后苏美尔城邦拉伽什统治者乌鲁卡基那(Urukagina)的立法改革法令,以及300多年后约前2095年乌尔第三王朝统治者乌尔纳木(Ur - Nammu,前2112-2095)制定颁布的《乌尔纳木法典》(Code of Ur - Nammu)。[34] 学术界的最新研究表明,上述美索不达米亚的立法深深地影响了古代罗马早期的立法。再如,在迈锡尼的出土物品中,很多刻有埃及国王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III,约公元前1391-前1353年在位)[27]的名字,而埃及的线形文字保留在克里特的出土文献之中,等等。当然,这一研究工作才刚刚开始,需要学界的更多关注、更多支持、更多投入。
【关键词】 比较法,早期史,美索不达米亚,埃及,法律文明史 众所周知,比较法(Comparative Law),作为一门学科是近代的产物。虽然没有法律影响、交流的直接证据,但考虑到这些文明成果渗入埃及的过程和程度,必然伴随有巨大而系统的贸易活动以及人员来往,因此美索不达米亚早期的生活习惯法和贸易习惯法和埃及的风俗习惯、贸易规则发生碰撞和交流也是完全可能的。
See Benjamin R. Foster & Karen Polinger Foster, 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Iraq 3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8]Robert Chadwick, First Civilizations: Ancient Mesopotamia and Ancient Egypt 39(2d ed., Equinox, London Oakville 2005). [9]据美索不达米亚考古出土的泥板楔形文字文献证实,人类最早的长老会作出决议的活动记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750年前后的苏美尔城邦国家(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1页)。一记耳光,他应赔偿银子十舍客勒。
任内大力发展对外关系,与巴比伦(Bābilim)、米坦尼(Mitanni,在今叙利亚北部)及塞浦路斯等国国王修好,并修建包括西底比斯(Thebes)神庙和卢克索(Luxor)的门农巨像(Colossi of Memnon)及阿蒙霍特普祈灵殿在内的诸多宏伟建筑。之后登上历史舞台的是评论法学派,其代表人物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 1314-1357)和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 1327-1400),不仅将古典时代的罗马法与当时的教会法、封建王室法和地方习惯法互相比较,进行优劣之选择,而且积极参加各王室政府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从而将法律比较的成果运用于当时的社会实践中,试图创建一套能够适合于欧洲大陆的普通法(Gemeines Recht)。
其中,以下几个因素,使法律的比较活动逐步成形,并最终为近代比较法的成长、定型与登台亮相奠定了基础。美索不达米亚的《汉谟拉比法典》和中国的《法经》,只是其中的代表。[11]尤其是苏美尔与周边部落长距离的贸易往来,不仅促进了城市的发展,也推动了各地区多元的商业习惯法的交汇和选择。[1] 但比较法的历史,则可以追溯得更加久远。
最先在迈锡尼使用,阿卡亚人征服克里特岛后,继续沿用。(三)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影响了雅典的立法 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希腊以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其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方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的希腊化时代的序幕。
这一切说明,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比较研究的实践过程。而如果加上还没有记录的历史,应该推测在美索不达米亚,长老会的活动可能更早,至少是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苏美尔早期城邦国家时代。
[22][英]罗莎莉?戴维:《探寻古埃及文明》,李晓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3页。当时所进行的比较法学研究可见诸‘他(汉穆拉比国王)命令将两河流域过去存在的习惯法加以斟酌损益,在新的基础上编撰一部全国通用的统一法典。
学术界的这一解释还有罗马著名的路西乌斯?维拉提乌斯(Lucius Veratius)打人耳光案例的支撑。然而,中外学术界最新的研究表明,中世纪在人类文明史上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古代文明的延续期,也是近代文明的孕育期。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分四个部分对这一也许不成熟的个人私见进行详细的论证。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统治者鼓励征服者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民事交往,这样,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比较、选择、参考、采纳等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因此,可以说,《十二表法》既是罗马人法律智慧的结晶,也是罗马立法者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产物。但作为古代一个伟大的国家,文明这么发达的埃及,法律与国家治理必定是息息相关的。
在《乌尔纳木法典》和《埃什努那法典》关于自由民之间因伤害行为(伤手、割鼻、打耳光等)而被判处罚金的规定上,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情形。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和德国等,都先后成为世界强国,在这些国家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发展的同时,其立法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并纷纷开始创建适应自己本国国情的近代法律体系。
大量村庄群落人口迁入城市居住,就必然带来了各地风俗习惯的交汇、融合,为了治理好城市,还必然要进行比较、选择,以制订出最优化的法律规则。美国历史学家苏珊?鲍尔在《古代世界史》[25]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这一点。